多起生产销售“偷拍神器”案件警示:违法必受严惩

发布于:2025-07-24 阅读:0
本文聚焦多起生产销售“偷拍神器”案件。如谢某某、张某某等将摄像头改装藏于充电宝、手机等物品售卖获利,最终均被法院依法判刑。这警示人们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受国家严格管控,非法生产销售必将受法律制裁。

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窃听、窃照器材日益呈现出微型化和隐蔽化的特点,让人防不胜防。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将黑手伸向了这些非法的“偷拍神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偷拍神器

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发现隐蔽摄像器材有市场需求,便将其视为“商机”。他联系上家购买设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若买家需要隐藏功能摄像头,他还会将监控摄像头改造安装至充电宝、排插线、插座等物品中。谢某某共销售此类监控摄像头约200余个,非法获利约2万元。经鉴定,该设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无独有偶,海南省儋州市的张某某自2022年起,自学改装手机摄像头技术,将手机内置摄像头改到手机底部,使其变成具有隐蔽性、偷拍性的摄像头。他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广告销售改装手机,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共生产、销售改装用于偷拍的手机180部,获利6万元。儋州市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非法生产销售

还有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的郭某,在某平台看到售卖隐蔽摄像器材的广告后,产生了售卖改装摄像器材牟利的念头。他在电商平台购买纽扣摄像头及改装工具,将其安装到“水杯”“衣服”“充电宝”等物品上,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卖。2月至4月间,郭某共售出10余个改装摄像器材,获利3000元。经鉴定,被扣押的4个器材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政和法院审理后,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这些案例中的不法分子,为了一时的利益,不惜触犯法律红线,最终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任何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均属违法。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随意购买、使用此类器材,一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也应加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不给违法行为提供滋生的土壤。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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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偷拍神器 非法生产销售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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