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插队致公交急刹,孕妇流产索赔案终审判决

发布于:2025-08-18 阅读:0
2025年上海下班高峰,张女士轿车违规插队致公交急刹,42岁李女士摔伤头部。她已怀孕6周,因检查治疗被迫流产,还丧失嗅觉。李女士起诉索赔近9万,一审法院判赔3500元精神损害金,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引发对赔偿边界等问题的思考。

在现代社会,交通工具增多,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2025年8月17日上海下班高峰时段,就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

公交车急刹

42岁的李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因张女士的小轿车违规插队,公交急刹,李女士重重摔倒,头部受伤。之后检查发现,她已经怀孕6周。然而,由于事故后的CT检查及服药,她被迫进行了人工流产。不仅如此,对冲伤还导致她嗅觉丧失。

李女士愤怒不已,将公交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张女士一同告上法庭。她的索赔清单包括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高达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是,两名被告却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严谨审理。

法院通过对事故发生时间、医院诊断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接受CT平扫等事实的分析,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人工流产的医疗费用。然而,对于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3500元。法院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到高额赔偿标准。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观点。二审法院指出,精神赔偿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尚在合理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孕妇流产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早在2007年,怀孕四个多月的庄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因急刹车摔倒,几天后胎儿不保并做了引产。庄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公交公司认为庄女士流产属自然流产与外伤无关。法院委托鉴定,虽不能认定摔伤与流产存在明确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外伤及精神刺激也是流产原因之一,公交公司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庄女士5778.2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回到李女士的案件,它反映出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存在一些现实困境。首先,现行法律框架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附着于受害人自身的直接身体权、健康权损害。胎儿的法律地位是关键障碍,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普遍承认胎儿具有独立的健康权或生命权。流产给母亲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常被视为间接的精神损害,难以突破传统赔偿边界。其次,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量化难题也凸显出来。对于42岁的高龄孕妇李女士,流产可能意味着再孕困难,叠加永久性嗅觉丧失对生活质量的毁灭性打击,这种复合型、持续性的精神创伤,现行标准缺乏精细化评估指引,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大,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公平性的质疑。

索赔案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系列延伸思考。法律是否应重新审视妊娠早期胎儿的权益保护,将母亲因流产产生的特定医疗费用及精神痛苦更充分地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能否建立更科学、更人性化的精神损害评估机制,考虑受害人的年龄、生育状况等多元因素?法官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否给予生命伦理和特殊情感需求更充分的考量,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温度之间寻求更优平衡点?

公交车急刹这一意外,不仅给李女士的身体带来了伤痛,更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而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伦理等多方面问题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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